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经理 胡有茂
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迄今已过去一年有余,和旧规范GB/T50353-2005比较,有诸多的新变化。学习和理解新规范、新变化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规范计价行为,遏制腐败滋生”。比如说利用飘窗赠送面积,将房间改为假阳台偷面积的行为再也行不通了。
那么GBT50353-2013新规范,与GB/T50353-2005旧规范究竟都有哪些变化?相信还有不少同志比较模糊和不清楚,现将变化情况整理如下,以飨同仁们参考和学习。
1.旧规范3.0.1;3.0.2;3.0.3分别为单层、多层建筑物面积计算。新规范3.0.1;3.0.2修改为建筑物的面积计算,不再提单层、多层。原规定建筑物层高2.2m 者,新规范各条全部改为结构层高2.2m。
2.旧规范3.0.4坡屋顶,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建筑面积,不利用不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3.0.3将原净高修改为结构净高,取消利用和不利用的区别。
3.旧规范3.0.4场馆看台下,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建筑面积,不利用不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3.0.4将原净高修改为结构净高,取消利用和不利用的区别。并增加“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4.旧规范3.0.5、地下室,半地下室,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面积计算。新规范3.0.5;3.0.6,变“永久性顶盖”为“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取消“永久性”和“非永久性”的规定。
5.旧规范3.0.6架空层,吊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的面积计算。新规范3.0.7取消利用和不利用的区别。
6.旧规范3.0.7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的建筑面积计算。新规范3.0.8修改为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回廊”“走廊”改变了用词。
7.新规范3.0.13为新增加内容: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8.旧规范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计算半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3.0.14将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修改为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取消了2.2m及以上计算全面积规定。对于橱窗、门斗原规定不变。
9.新规范3.0.16增加门廊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蓬按有柱和无柱两种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蓬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蓬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m及以上的,按雨蓬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0.旧规范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过底板外沿的建筑物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计算半面积。新规范3.0.18将其修改为“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m及以上至2.1m以下的部位,计算半面积,结构净高在1.2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11.新规范3.0.19除延续旧规范3.0.15项目规定不变外,增加“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m以下的应计算半面积”。
12.旧规范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3.0.12修改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旧规范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3.0.24修改为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14.旧规范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新规范3.0.25修改为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15.旧规范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新规范3.0.26;3.0.27除不变项目外,修改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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